小赵是一名物业保安员,12月15日,小区内的两位业主为停车位的事大打出手。小赵和几名同事赶去劝架时,结果小赵同事 被推倒在地,造成左手臂骨折,花去医疗费2000多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 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 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 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 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 42条规定,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 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 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害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 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 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 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 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 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 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 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 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小赵和其同事前去劝架的行 为是为了防止业主受伤害,符合上述法律的规 定,所以小赵同事由于业主推搡倒地而导致手臂骨折所花费的医疗费 用,应当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侵害人无力承担,另一位业主则应该 给予适当补偿。另外,小赵同事还可以要 求侵害人赔偿因就医而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宿伙食补 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