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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宠物致人损害,主人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

2014年3月12日上午6时左右,家住某村的郑某到市场上去买东西,在经过邻居陈某家门口时被陈某家养的狗咬伤耳朵,在医院诊断为右耳廓断裂伤,需要进行手术治疗修整。住院期间,郑某还出现发烧症状,花费医疗费人民币八千多元。双方为此事的责任归属问题争执不休,郑某一纸诉状将其告至法院。后来经调解,陈某承认了原告郑某的损失系自家的狗所致,双方最终通过赔偿协议化解了纠纷。在调解中,陈某先就医疗费方面,先行向郑某支付了8千多元,后又向郑某赔礼道歉,并支付了3千多元的赔偿费。请问行人被动物所伤,在什么情况下动物的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该案件中被告陈某是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是直接、合法占有人,原告郑某对造成自身损害的结果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属于动物致人损害的事故,事件过程也未牵扯到任何第三人,动物饲养人陈某应承担侵权责任,对造成郑某身受损害的事实负责。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十三条规定:“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 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 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 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程序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 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构成要件有:

1、存在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饲养动物的致害行为,主要是指动物自身的独立动作而非受外人驱使。

2、有损害结果发生。动物致人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种情形。如有的人被他人饲养的狗咬伤,农作物被邻居的牛践踏等。其中,对人身造成损害,受害人经过一段时间得到恢复,但需付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或其他收入等。

3、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的因果关系认定也比较容易,而且郑某也并无过错。因此,本案是明显的动物致人损害案件,郑某的人身伤害是因为被告的狗造成的,被告存在一定的管理不善,应承担责任。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当免除侵权责任:

1、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主要就体现在自己受到伤害并非动物主动进攻引起,而是因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比如受害人出于某种目的,对动物进行挑逗、殴打、投掷,以致惹恼动物,对自己造成伤害。但只有受害人的过错是造成损害的全部原因时,才能免除责任,否则只能减轻责任。

2、第三人的过错。动物的致害行为是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则由第三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比如某甲投掷石块,激怒了旁边的狗。恰好某乙从旁边经过,于是狗咬住了某乙,对某乙造成了伤害。则一般说来,某乙的损失应由某甲赔偿。

3、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果因营业或生计而饲养,发生诸 如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饲养的动物伤人,这属于免责条件当然无可厚非。但如果是出于个人爱好、猎奇、观赏等其他原因饲养动物,特别是饲养一些猛兽、猛禽、毒蛇之类的动物,即便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伤人事件,饲养者理所当然地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的发生多来自于对自家饲养动物看管的疏忽。因此,加强对自家动物的看管是最重要的,应尽好相应的注意义务。在受害人与第三人有过错时,可以免除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所以不要以因好奇去嬉戏、打闹饲养的动物,因此造成的损害,他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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