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小朱在某团购网站上看到一个摄影的团购活动,活动写明只需199.9元,就能拍摄原价699元的全家福写真,其中包含了精拍30张照片、提供服装等服务,但团购服务有一个限制,就是拍摄限3代人,人数在3至5人,如果超过就得多交些钱。小朱觉得价格很实惠,且小朱和弟弟、妈妈和外婆,家里一共有3代、4口人,符合拍摄全家福的条件,于是便缴费预订了全家福照。次日,小朱一家人到影楼拍摄全家福时,工作人员却告知,在他们影楼的定义里,“全家福”一定要有父母双方和小孩,这才能算是符合这次团购的条件。像小朱这样的家庭人员拍照,属于“亲子照”摄影类别,不在此次团购的服务范围之内。那么,面对这种情况,小朱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网上购物有无法律效力?
团购网站上的网店活动中标明的各项条款、服务内容应属于网店向消费者发出的邀约,而消费者参与活动,并支付费用,是消费者对邀约的承诺,当付费完成后,这两种之间的消费合同即成立生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消费者进行团购时,购买的其实是进行团购行动时所标明的服务。本案例中,小朱在团购时,“全家福”并没有限制“亲子照”的拍摄,在团购后,婚纱影楼重新定义了全家福的解释,应视为婚纱影楼的格式条款。当出现对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动方的解释。因此,婚纱影楼应当为小朱拍摄全家福照。
消费者在团购前,除了要看清楚自己将享受到的服务,还要将条件限制看仔细。如果条件允许,最好能保存购买时的页面,为商家事后减少服务或者增加服务限制时保留证据。
商务网站在网上发布的交易规则,在法律上称为“要约”。该要约在得到网民以网上方式所表示的承诺之后,网上购物合同即依法成立。网络购物就是出卖人通过网络媒体发出要约并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对要约作出承诺并支付价款的一种商品交易方式。网上购物和现实生活中的传统购物尽管在具体交易环境与方式上有明显的区别,但两者在交易实质上是一样的。网上购物的交易模式并没有彻底改变现行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制,而且网上购物格式条款和一般格式条款在法律原理上也是一致的。凶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都可适用于电子商务中的网上购物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对不遵守合同规则的行为,《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网上购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如果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公序良俗、诚信原则以及同非格式条款相抵触时,应不具有法律效力。下面是常见的儿种不公平格式条款:
(一)“收到商品后7日内可以退换,但商品已经拆封的,不得退换。”此条文限制了消费者退换货的权利,单方面免除了经营者本应承担的义务,违反了《消费者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以及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规定,应为无效。
(二)“网站所示商品图片仅供参考,实际商品以收到的实物为准。”这样的条款对消费者非常不合理,消费者正是由于看到了图片所示的某种商品才决定购买,如果实际送货却为另一商品,属于根本违反了消费者的意图。网上商店提供商品图片,类似于凭样品买卖,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与图片、文字说明相一致。如果消费者明确选中了某一图片所示商品,经营者就应该按该图片提供商品。凶此,以上的格式条款应为无效。
(三)“本公司有权随时对用户协议及服务条款进行修改。”这种保留变更合同内容的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经营者必须以电子邮件或信函正式通知消费者,提请消费者注意。经营者疏于通知的,新的格式条款对原来的消费者不产生效力。变更后的格式条款仅适用于变更日后的网上交易;对变更之前已经缔结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依原格式条款执行。